中国古代政治有一个基本假设:老百姓天性愚昧、冲动,不能依靠理性和规则自我约束,必须靠权威与恐惧来维持秩序。这种观念最早可见于《论语·泰伯》里的一句话:“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。”翻译成现代话,就是:“让老百姓照着做就行了,别指望他们明白为什么。”
从这个思维出发,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方式不是教化,而是威慑。威慑怎么来?靠“酷刑”。
酷刑的意义不在于“解决一个罪犯”,而在于“吓住一大片群众”。这和现代法治逻辑截然相反:现代法律讲究“罪刑相适”、“保护人权”;而古代司法讲的是“震慑力”、“维护尊严”。
为什么历史上对酷刑的批评那么少?不是没人反对,而是反对者的声音被压了下去,更多人甚至认同这种逻辑。明清以来的《大明律》《大清律例》,都设定了极其细致的“酷刑程序”,比如:
“夹棍”:为了逼供,夹脚骨。
“杖责”:当众抽打,一定要“见血才能算数”。
“凌迟”:以千刀分尸,强调的是“心理震慑”。
在这些律例的背后,是对老百姓“不得不严”的深刻不信任,而这种不信任,被整个社会结构所默许。
我们常说“杀鸡儆猴”,其实就是中国酷刑文化的浓缩逻辑。它不是针对“罪行”,而是针对“观众”。
比如,一个县官发现下属贪污,明明几句话就能解决,但他偏偏要当众审讯、当众杖责,甚至连夜传唱,目的只有一个:吓住其他人。
酷刑不在于“形式”,而在于“控制逻辑”。
很多统治者都迷信“法重则治”,认为只要法律足够严,老百姓就不敢犯法。但历史一再证明,这种逻辑是有巨大风险的。
比如西汉文帝“废肉刑、轻徭赋”,社会反而安定;而唐代后期“重税重刑”,却导致百姓揭竿而起。
这是因为:酷刑确实能暂时让人害怕,但同时也制造了恐慌、不信任,甚至引发逆反。
尤其是当酷刑不再只针对“真正有罪的人”,而是被拿来打击异己、陷害政敌、压制不同声音时,它就不再是法律工具,而是权力的私器。
就像明代严嵩时期,锦衣卫用酷刑办案,很多冤案就此发生:
不许解释,一言不合先上夹棍;
拷问家属、威胁亲友,让你不得不屈服;
被“严刑逼供”之后,就算翻案,也己经是“生不如死”。
这种司法实践,非但不能建立秩序,反而会瓦解“法律的公信力”。
中国古代重视“天命”、“社稷”、“天下大势”,而对个人的生命价值重视不高。
孔子说:“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”,强调的是秩序;韩非子则首接提出:“法不阿贵,刑不避亲”,但现实中,对上宽容、对下残酷成了常态。
在这种政治哲学下,一个人的死,并不重要。重要的是,这个死“对社会有什么用”。
如果这个人是罪犯,那他死得其所;
如果这个人是冤枉的,但能“保全天下安定”,那也“值了”。
这就导致酷刑在文化中有了“合理化”的解释:即使不对,也“有用”。
清代文学中,《儒林外史》《官场现形记》常常描写官场中的“人命如草”,一纸判决就送人上路,而百姓麻木旁观——不是因为不懂正义,而是“早就习惯了”。
酷刑不只是过去的铁链和刑具,它还活在我们今天的制度缝隙、公共舆论、情绪表达里。
你有没有想过:
网络上“人肉搜索”一个素人,只因为一句话,就发动全网羞辱;
企业管理中“以罚为主”,出了事不是协商改进,而是公开罚钱、罚站;
社交媒体上动不动就是“该死”、“应该活埋”这种语言……
这些是不是就是“酷刑”的现代回声?
而更值得警惕的是:我们己经习惯了。就像古人围观刑场、今天围观网络暴力,情绪在咆哮中找,却不知自己成了另一个“刽子手”。
酷刑文化能持续三千年,不是因为它有道理,而是因为我们一代代人没有认真去质疑它、反思它、摒弃它。
酷刑对于中国古代的人民不止是身体上的伤害,更多的是因恐惧扭曲的娱乐化心理,当作为人的怜悯心都不复存在,那么整个民族都有点病入膏肓的样子。最为重要的是,酷刑制度是古代以皇权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政治暴力合法化的工具,老百姓往往是被刑罚的对象。